注冊商標的移轉,是指商標注冊人消亡后注冊商標的繼受或承受。注冊商標的移轉具有與注冊商標轉讓相同的法律后果:注冊商標權發(fā)生轉移。雖如此,二者仍有區(qū)別:前者是雙方法律行為,轉讓的當事人之間存有約定,無約定的,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可能成立。只有當事人約定轉讓注冊商標,依法在商標局辦理相關手續(xù),并通過了商標局的審查,注冊商標權得以轉讓。移轉則不然,它是單方法律行為,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轉讓注冊商標。如果繼受人或承受人同意,并在商標局辦理相關手續(xù),即可繼受或承受注冊商標權。
商標注冊人消亡可以指作為注冊商標注冊人的自然人的死亡,也可以指作為注冊商標注冊人的法人的終止。就法律效果而言,無論是自然人的死亡,還是法人的終止,都是使其法律人格喪失。
自然人死亡,其尚未處理完畢的事務,一般是通過繼承或遺贈等方式進行處理。因此,作為自然人的商標注冊人,如果死亡,辦理其注冊商標的移轉時,成都商標注冊認為應當由繼受人向商標局出具其法定繼承或受遺贈注冊商標權的證據(jù)或法律文書。法人的終止,主要是指商標注冊人因其合并而產生的法人終止的法律效力。其中,創(chuàng)設式合并使得商標注冊人和其他法人同時終止;在吸收合并中,如果商標注冊人被吞并,則該注冊人歸于終止。合并后的注冊商標權連同該注冊人的其他權利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所承受。因此,作為法人的商標注冊人,如果終止,辦理其注冊商標的移轉時,應當由承受人即合并后的法人向商標局出具其合并后承受被轉讓注冊商標的證據(jù)或法律文書。企業(yè)法人改制或兼并、法院判令商標轉讓、法人終止后其出資本人轉讓商標以及法人破產后清算組出讓注冊商標的,適用本條關于移轉的規(guī)定。在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移轉的程序與前述注冊商標轉讓的程序基本上相同。注冊商標移轉經(jīng)商標局核準,予以公告。公告日為受讓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的起始日。